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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劉燦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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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速16公里告贏撤單 員警「站這裡」竟錯了 | 法律前線 | 社會 | 聯合新聞網
高雄徐姓男子去年7月開車行經鳳山臨海路,超速16公里收到1600元罰單,徐卻提出政訴訟主張,當時員警取締的位置,距離「警告牌」超過300公尺,違反法定距離。高雄地院認為,一般道路上的測速「科學儀器」,依法確實應於100至300公尺間明顯標示,撤銷改判免罰,可上訴。判決指出,去年7月22日下午3點多,徐姓男子開車行經鳳山區臨海路往北,限速50公里,他的時速卻達66公里,被高市警局交通大隊鳳山分隊測得超速16公里,逕行舉發,徐接到罰單後陳述不服,但高市交通局詢問警方,仍開出1600元罰單並記違規點數1點。. } }); 戰利品購買} 徐提告主張特惠周年慶,當時員警取締測速的位置,距離警告牌超過300公尺,違反法定要「明顯標示」的距離,要求撤單。高市府交通局辯稱,明顯標示距離,是指「警告牌」與「違規地點」的距離,所以徐被拍到超速的位置離最近流行產品網路熱銷產品警告牌204公尺,仍是超速違規要罰。法官認為,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超速逕行舉發,「採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,於一般道路應於100限定產品推薦產品公尺至300 公尺明顯標示」,可見為「警示牌設置位置」與「舉發機關設置位置」,所以徐姓男子固然超速,但警方的程序違法,判罰單撤銷。高雄徐姓男子超速16公里遭測速拍照開罰1600元,但他指出警方取締的地點,與警示牌相隔超過300公尺,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。圖與本案無關。記者林伯驊/翻攝 分享 facebook
郭姓軍人前年遭控與14歲小女友發生性行為2次,遭少女父親找人打電話質問並提告。一審依2個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,判郭8月徒刑,但檢方上訴指判太輕,高雄高分院認為他「第一次約會就性交」惡性不輕,且沒誠意和解,兩次犯行改判各10月徒刑、合併處1年半,可上訴。判決指出,目前從事水電工的郭姓男子(20歲),2017年2月入伍後,分別在4月8日及22日下午,帶14女友回住處性交,直到6月間他退伍時女方卻提分手,他在網路上留言表達不滿,少女父親發現後找人打電話質問他,並向警方報案。.inline-ad { position: relative; overflow: hidden; box-sizing: border-box; }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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@media screen and (max-width: 320px){ .inline-ad{margin: 0 -10px;} } 郭姓男子偵訊時否認犯行,直到審理時才認罪,一審合議庭認為他明知少女未成年卻不自我約束,影響少女身心健全發展,依2個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罪,各判5月徒刑,合併處8月徒刑。檢方認為判太輕提上訴,二審合議庭查出,郭姓男子是因其他證人說法才願意認罪,難認有悔意,至今也沒取得被害少女家屬諒解,況且郭供出「第一次與少女約會就性交」,僅判8月徒刑實在太輕,惡性非輕,改判後刑期翻倍,2次犯行各10月徒刑、合併處1年半。高雄郭姓男子與14歲小女友2度發生性行為,一審判8月徒刑,高雄高分院二審改判1年6月,可上訴。示意圖/Ingimage 分享 faceboo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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